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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宝典]购房者看房时摔伤致残 法院判开发商应为此埋单

发布时间: 2018-09-22 16:30:25

来源: 网络

分类: 本地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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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市民李小姐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官司有了结果,在看房过程中受伤致残的李小姐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事情发生在今年4月18日上午,当时李小姐来到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正在建造的楼盘工地联系购房,在与售楼人员初步达成意向后,李小姐听从售楼人员的建议,在售楼人员的陪同下进入施工现场参观已经装潢好的样板房。之后在经过一处由几块木板搭建的临时过道时,因木板固定不稳导致李小姐从高处坠落,造成右足骨折、足蹠骨折伴脱位,为此李小姐不仅花去了7万多元的医疗费,而且还因为足弓结构破坏落下了10级伤残。

事后,李小姐多次与该公司交涉,要求予以赔偿,但均被该公司拒绝,该公司的理由是,李小姐理应知道施工现场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她当初完全可以拒绝进入参观,但她却持放任态度,因此对出现的损害后果应自己负责。

对于该公司的说法李小姐无法接受,于是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该公司予以赔偿。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该公司已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李小姐去该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购房,在与售楼人员初步达成意向后,她是经售楼人员建议,并且是在售楼人员陪同下去参观样板房的,彼此之间明显属于消费合同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李小姐受伤并致残的事实,表明该公司未能尽到自身职责。

其次,该公司的行为违法且具有主观过错。相关建筑法律、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建筑施工现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该公司让非建筑人员的李小姐进入施工现场,其行为明显与之相违。同时,该公司将样板房布置在施工现场且在不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就带李小姐进去,该公司对可能出现的危害是应当预见的,因此无论是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轻信可以避免,均表明该公司对李小姐已经造成的损害存在过失。虽然李小姐在进入施工现场前也可能意识到危险,但因为她不知真情且基于对该公司的信任,因此不能据此推定李小姐对损害也存在故意或过失。

再次,该公司必须对李小姐的损害担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综上,法院最终当庭作出了一审判决,支持李小姐提出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linfen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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